一、总则
第一条 教研室是根据教学、教研及科研需要而设置的教学基层单位,在教研室主任主持下开展工作,受系(部)主任领导。
第二条 教研室的基本任务:
1、组织教学实施;
2、负责专业建设、教材建设、课程建设、实验室建设;
3、组织教学研究及改革;
4、负责教师培养;
5、组织科研工作;
6、负责教学档案收集。
二、组织管理
第三条 组织制定教研室管理制度及实验室管理制度;
第四条 组织本教研室教师按时参加政治学习,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,不断加强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的修养。做到诚实正派、遵纪守法、积极工作、好学上进、为人师表,使教研室成为团结、求实、创新、和谐的集体;
第五条 定期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学习和交流,营造严谨治学的教风和浓厚的学术气氛;要求教师积极做好教书育人工作,热爱、关心学生;引导学生学会做人、学会学习、学会沟通、学会合作;
第六条 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,按时完成系(部)主任及教务处布置的工作任务,并及时向系(部)主任及教务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。
三、教学工作
第七条 组织制(修)订教学大纲、授课计划和教案、选用或编写教材;组织教师认真讨论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,使每位教师做到深刻理解,全面掌握,认真执行;根据专业课程设置、专科教学特点和教材更新、发展等情况,选好与教学大纲相适应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,必要时组织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编写教材。
第八条 根据教务处和系(部)的教学安排,教研室应在新学期开学前制定出工作计划,工作计划经系(部)批准后执行。对工作计划要认真落实,定期检查。学期结束时,要认真总结,并报系(部)备案。
第九条 组织理论教学环节与实践教学环节的实施,定期进行集体备课;积极开展评教活动,定期进行检查性、交叉性和学习性听课;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学生对教师教学的意见,开展“以学评教”、“以教评学”活动,不断改进教学方法,抓好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;做好期初、期中、期末以及日常教学检查工作,及时总结教学方法,提高教学质量。
第十条 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,合理安排每位教师的教学任务,以保证顺利完成各项教学工作。
第十一条 认真组织考试和考查的命题工作,集体讨论出卷,集体阅卷;逐步建立和完善试题库,探讨考试方法的改革;对考试成绩要进行综合分析,不断提高试题质量。
第十二条 组织制定本教研室教改计划,积极开展教改工作。
第十三条 组织制定教师培养计划,有计划地安排教师轮流外出进修、结合临床实践和考察;指定专人对年轻教师进行培养,组织年轻教师(教龄不满三年)定期进行学习性听课;刚进校的年轻教师,应随堂听课一轮。
第十四条 做好本教研室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,包括有关课程的教学大纲、授课计划、集体备课资料、各类听课资料、实验指导书、各类实习大纲、教学改革总结、本教研室人员编写出版的教材、自编教材(讲义)、公开发表的论文等。
第十五条 学期末在系(部)统一组织下,负责对本教研室教师进行全面量化考核。
第十六条 负责对校外兼课、兼职教师的教学活动进行管理,外聘教师应参加教研室的日常教学活动。
第十七条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,要高度重视实验实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,不断改革实验实训教学的内容和方式;对学生的实验实训必须按临床标准严格要求,培养其严谨、科学的工作作风,使学生做到操作规范,认真完成实验实训报告,掌握必需的实践技能。
第十八条 毕业实习是训练学生运用所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能力的最后环节,相关教研室应对毕业实习计划定期进行修改完善。实习结束时,相关教研室主任应参加教务处组织的毕业生座谈会。实习结束时,教研室主任应参加教务处听取毕业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。
四、科研工作
第十九条 教研室应以教学为主,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,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开展科研工作。科研工作要密切结合专业发展方向,把长远规划和短期安排、学校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结合起来,增强科研的针对性。
第二十条 教研室应在系(部)统一安排下有计划的定期举办学术报告会、学术讨论会等学术交流活动,促进知识更新,提高学术水平。
五、学科建设与发展
第二十一条 根据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,做好课程建设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积极参与制定、修订教学计划。
六、教研室工作的考核
第二十三条 教研室的工作成效直接影响教学质量,各系(部)应加强对教研室的领导及考核。对教研室工作的考核由系(部)负责实施,教务处和系(部)应不定期检查教研室工作的开展情况。经考核评比,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研室给予表彰和奖励。
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颁布之时起实施。
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